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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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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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
狀況確認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誰可以辦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到哪裡辦
線上申辦
要帶什麼
一、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旨(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同行團員名單)。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
貼心小叮嚀
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為由申請。
二、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程序:
(一)現職人員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申請;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申請。
(二)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機關(構)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進行註冊。
(三)機關(構)備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以網際網路至線上系統申請。
(四)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申請機關,申請機關亦可於線上系統下載列印許可或不予許可通知單。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或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者,且非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或縣(市)長之一者,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是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或縣(市)長之一者,申請機關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申請人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金門、連江或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者,申請機關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三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行程應透明化,申請案經審查會許可後,其赴陸計畫及行程,由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於該署網站。
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