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
- 1 修正「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自114年1月1日施行
- 2 廢止「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3 訂定「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施行
- 4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5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設置要點」,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6 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7 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8 修正「強制(驅逐)出國(境)案件審查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0點、第12點、第15點規定,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9 訂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施行
- 10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自113年3月1日施行
- 11 修正「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修正案」,自113年3月1日施行
- 12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13 修正「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4 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5 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6 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原名稱: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7 訂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8 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19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20 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