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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168525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來臺探望團聚配偶

誰來送件

一、申請人親自送件(限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

、臺灣地區配偶親自送件

三、委託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

誰可以辦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並通過面談,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到哪裡辦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本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要帶什麼

一、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文件為外文者,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由臺灣地區配偶擔任,並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且由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被探人複委託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或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八、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臺灣地區現住地證明文件等)。
十、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辦時間

五個工作天(不含退補件、訪查及面談、郵寄等時間)

申辦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

貼心小叮嚀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並通過面談,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四日以上未滿ㄧ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個月;逾期ㄧ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ㄧ年至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ㄧ;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不受不予許可期間之限制)。
四、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前開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六、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申請須知

  • 111110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1090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面(訪)談應檢具證件正本對照表 pdf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docx odt pdf
  • 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 pdf
  • 委託書 doc odt pdf
  • 委託書範例 pdf
  • 保證書 doc odt pdf
  • 保證書範例 doc odt pdf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docx od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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