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
- 101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120214修正)
- 102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120208修正)
- 103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
- 104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 105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106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107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