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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784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民法第12條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長期探親之申請資格經評估有修正之必要。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為兼顧兩岸交流常態化、人流安全管理及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調降經許可在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親生子女入境年齡、增訂年滿18歲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學籍者得申請長期探親,並配合調整長期探親之申請資格,爰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規定中適度調整,並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於1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本辦法第21條附表1、第39條附表4規定中配合調整,該調整係為保障青年權益,對於現行兩岸交流正常化有正面之助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檔案下載

  • 修正對照表-修 pdf
  • 進入辦法修正附表1(核定) pdf
  • 進入辦法修正附表2(核定) pdf
  • 進入辦法修正附表4(核定) pdf
  • 進入辦法第24條52條修正條文(核定) pdf
  • 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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