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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29638
  • 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

誰可以辦

一、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未滿十八歲者。(身分代碼D1089)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親,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身分代碼D1090)
三、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0396)、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1093)
四、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其在臺照料之需要。(身分代碼D1070)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代碼D1070)

到哪裡辦

本署各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或其他足資證明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代替。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本署服務站領證時,加註梅花 C章。
三、大陸地區收養公證書及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
四、出生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出生醫學證明。
五、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正、影本(須已完成相關戶籍登記,如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非婚生子女須完成認領登記)。
六、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已成年。
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八、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取得大陸親生子女之撫養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公證書(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法院離婚調解判決書),若共同撫養者,尚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公證書(大陸生父(母)死亡者,應檢具死亡公證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於審核申請案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及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DNA血緣鑑定報告書等。
十、證件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申請方式:
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三、每年有數額限制;其身分之認定,以核配時為準,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注意〉
五、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須知

  • 062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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