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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27011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

狀況確認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或港澳居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綜合甲種旅行社。

誰可以辦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二)大陸地區人民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三)大陸地區人民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五)大陸地區人民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條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取得就業金卡或從事該法第十條第一項工作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到哪裡辦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其無戶籍國民配偶、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或其在臺任職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無戶籍國民配偶、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或其在臺任職之單位代向本署各直轄市、縣()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要帶什麼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或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與隨行團聚對象之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明,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駐外機構驗證(正本驗畢歸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文件為外文者,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為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證明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該管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或經查有疑慮者,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依第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隨行團聚者,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附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依第一點第五款申請隨行團聚者,檢附在臺灣地區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居留證<附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本署各直轄市、縣()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大陸地區配偶及其隨行子女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屆滿,其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在臺受聘僱期間延長,可檢附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聘僱之新工作許可說明及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辦理延期。
九、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辦時間

五個工作天,不含退補件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一、2年以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1千元。
二、逾2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2千元。
三、辦理延期:延期費用新臺幣3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符合誰可以辦第(一)點之無戶籍國民之大陸地區配偶或子女,其在臺停留期間得與該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相同。
二、符合誰可以辦第(二)點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或子女,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必要時得延長期間及次數﹝不得逾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含港澳通行證)之效期﹞。
三、符合誰可以辦第(三)點人員之身分,得由外交部認定之;符合誰可以辦第(四)點人員之身分,得由大陸委員會認定之。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期間及次數。
四、符合誰可以辦第(五)點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其同行子女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其外籍配偶工作許可之效期,得核發與外籍配偶外僑居留證效期相同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不得逾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含港澳通行證)之效期﹞。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前開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六、依誰可以辦申請者,應依下列順序尋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該保證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之保證責任:
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七、另依誰可以辦第(三)點申請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區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外國人為保證人;依誰可以辦第(四)點申請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區香港或澳門政府機構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為保證人;依誰可以辦第(五)點申請者,得尋覓外籍專業人士任職臺灣地區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為保證人。負責人或主管,得為外國人。
八、無前2項規定之保證人、申請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2項人員或法人擔任保證人且有正當理由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人。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本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者,逕駁回其申請。但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申請須知

  • 111110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送件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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