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
- 101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業奉總統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令公布。
- 102 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業奉總統112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公布。
- 103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生效。
- 104 訂定「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 105 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06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120214修正)
- 107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120208修正)
- 108 修正「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十二、十三點
- 109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110 修正「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 111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22條之1、第24條條文
- 112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113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
- 114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 115 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 116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117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118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 119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 120 訂定「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自107年2月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