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動態
- 21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
- 22 修正入出國及移⺠法第9條⾄第11條、第23條及第2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23 修正「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24 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 25 預告「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 26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27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28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29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 30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 31 訂定「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自107年2月8日施行
- 32 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並修正名稱為「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