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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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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初設戶籍、取得身分證之流程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法定不予許可情形之一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申請人經許可在臺定居後,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領取身分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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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如須備具親屬關係公證書,該公證書是否有效期限制?

    親屬關係公證書係親屬關係證明,無效期限制,可重複使用。惟須確認公證事項為真,例如相關人員之年籍及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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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辦理來臺?

    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開具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36人。

    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未滿18歲,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每年數額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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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規定,申請人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才能申請定居,指自核發長期居留證之日起算或申請定居之日往前推算,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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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拿到團聚證後,須多久才可以拿到身分證?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符合「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等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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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在取得身分證之後,申辦註銷原籍之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一、大陸配偶持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後,請檢具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設籍證明(實際應備文件及程序請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當地機關確認)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機關申辦戶籍遷出,文件應作成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後,送交本署即可。

    二、檢送之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正本可逕送本署各服務站轉交或逕寄本署移民事務組;如欲繳交影本,請先持送正本及影本送本署各服務站核驗後轉送本署移民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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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以團聚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為停留期間,如尚未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即離婚,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將不予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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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地區人民如何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須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亦針對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等情形,訂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註:依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自102年10月4日起,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子女,不受同條例第65條第1款「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之限制。)

    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在臺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由於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臺,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之臺灣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與收養有關之事宜。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再持該等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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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兩人在臺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子女;如臺灣配偶死亡,陸籍配偶是否可繼續申請定居?

    依規定,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有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之情形者,不撤銷或廢止其依親(長期)居留許可。

    另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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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臺灣配偶過世,可否繼續居留?將來可否定居設籍?

    陸籍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如有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之情形,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1目、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得繼續申請下一階段之長期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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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如再與同一國人結婚,前次在臺居留時間可否計算?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未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無法併計在臺居留時間;惟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依但書規定例外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依原核准長期居留期間計算在臺居留時間。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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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取得身分證,是否可申請父母來臺定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可申請70歲以上之父母來臺定居,每年數額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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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種條件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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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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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驗DNA的醫院有哪幾家?

    衛生福利部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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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海外結婚,入臺後辦理依親居留,應附海外地區或大陸地區之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時須檢附最近5年內實際居住地(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警察機關所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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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應備證件效期?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應持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但申請來臺個人旅行者,應備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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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陸配初次申請來台,經由小三通入境,臺配需到金門配合面談嗎?可否到松山機場就好?

    陸配國境面談處所為入境之機場或港口,經由小三通抵達金門,必須在金門接受面談,核准入境後再轉搭國內線班機至國內機場,松山機場僅接受兩岸直航班機來臺之陸配國境面談。因此臺配必須到金門配合面談。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0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大陸商務及專業人士在臺,出境許可證遺失,又已屆出境效期,如何補辦出境或可否至機場補辦出境?

    在臺遺失許可證之大陸商務及專業人士,由邀請單位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證,並於線上繳交新台幣參佰元後,自行下載列印。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商務及專業人士停留效期屆滿,因病須特延,可否留同團團員一人照料?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屆滿時,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者,得酌予延長停留期限。另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因病住院或遭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變致死亡或重傷者,其配偶或親友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但以2人為限。即大陸地區商務及專業人士停留效期屆滿,因病須特延,而其大陸地區之配偶或親友尚未來臺或無法來臺探視者,其同團團員基於「特殊事故」之需求,可申請留臺照料。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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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商務及專業人士是否適用『OK BOARD』?

    依內政部99年11月12日內授移字第0990929759號函釋說明五,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專業活動,應回歸現行國際入出境查驗制度,亦即登機前均應備妥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以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境管程序。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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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筆資料,第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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