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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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1日起,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相關措施為何?
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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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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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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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在臺可以停留多久?(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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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後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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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停留延期,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一、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者,免附)。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新臺幣300元。-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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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想要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要怎麼處理?
一、得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三、如6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原則不得再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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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一、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免費。-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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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核發效期是多久呢?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核發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有6個月、1年、3年或與護照效期相同等4種。
二、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
1.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2.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3.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4.具有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5.符合1至4規定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6.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7.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本署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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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同時符合免申請入國許可,及持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入國查驗時會如何處理?(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優先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查驗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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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都可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嗎?相關限制情形為何?(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得免申請入國許可資格,且不得申請臨時入國許可: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五)除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經禁止入國者。
二、相關規定:
(一)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永久不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如要入國須預先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五)款情形,在管制入國期間不得使用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管制期滿即可申請。-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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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如果要臨時入國,如何申請?申請費用?在臺停留期限?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如果要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得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二、申請費用:免費。
三、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四、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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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與臨時入國許可證有什麼不同的地方?(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二)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二、臨時入國許可證: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二)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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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因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要申請停留延期,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是否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原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惟若有緊急情事致無法驗證時,得提供書面說明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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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出生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現已成年者,父母親是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以申請定居嗎?(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直接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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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