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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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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後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336
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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