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與臨時入國許可證有什麼不同的地方?(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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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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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二)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二、臨時入國許可證: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二)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