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想要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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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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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二、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三、如6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原則不得再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