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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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為外國人母為國人,子女在台出生,可否直接設籍?
一、子女為89年2月10日後在台出生者,應依戶籍法規定,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子女為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間在台出生者,可向本署申請定居,領取定居證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子女為69年2月9日前出生者,依國籍法為外國人,不具我國國籍,自無法直接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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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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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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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1日起,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相關措施為何?
持我國有效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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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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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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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在臺可以停留多久?(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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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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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在金門、馬祖人民,不辦理護照如何走小三通?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籍6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金門、馬祖或澎湖服務站申請核發3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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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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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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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後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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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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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停留延期,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一、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者,免附)。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新臺幣300元。-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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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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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想要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要怎麼處理?
一、得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三、如6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原則不得再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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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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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要去哪裡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費用?
一、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
(二)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免費。-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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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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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核發效期是多久呢?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核發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有6個月、1年、3年或與護照效期相同等4種。
二、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
1.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2.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3.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4.具有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5.符合1至4規定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6.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7.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本署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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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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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同時符合免申請入國許可,及持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入國查驗時會如何處理?(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優先以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查驗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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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都可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嗎?相關限制情形為何?(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得免申請入國許可資格,且不得申請臨時入國許可: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五)除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經禁止入國者。
二、相關規定:
(一)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永久不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如要入國須預先至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二)如有上述第一點第(五)款情形,在管制入國期間不得使用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管制期滿即可申請。-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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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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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如果要臨時入國,如何申請?申請費用?在臺停留期限?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如果要預定臨時入國停留3個月,得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二、申請費用:免費。
三、在臺停留期限為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四、原則不得延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可以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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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與臨時入國許可證有什麼不同的地方?(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二)限申請人在海外或港澳地區申請。
二、臨時入國許可證:
(一)停留期限: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二)於入國時持我國有效非晶片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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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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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因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要申請停留延期,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是否要經駐外館處驗證?
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原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惟若有緊急情事致無法驗證時,得提供書面說明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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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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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出生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現已成年者,父母親是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以申請定居嗎?(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直接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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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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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之姐於十餘年前嫁往日本,雖有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但其戶籍已遷出桃園,姐夫為日本華僑,有日本籍,有一子,10歲日本籍。
問題:
本人之姐於十餘年前嫁往日本,雖有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但其戶籍已遷出桃園,姐夫為日本華僑,有日本籍,有一子,10歲日本籍。
1、現全家擬回國定居,該如何辦理?要提出什麼申請嗎?
2、其子回國就學,宜如何辦理?
3、是否可以全家只辦理"外僑居留證"?如何辦理?
一、 令姊:屬在台原有戶籍國民,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於入國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即可。
二、令外甥:如符合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就具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可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準備下列文件向本署服務站申請定居(需7個工作天,例假日及郵寄時間除外),拿到定居證後就可到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設籍後就可與國人一樣申請就讀於戶籍地之國民小學(就學權建議向居住地的國小或教育主管機關查詢)。
(1)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戶籍謄本。
(5)父母同意書(父母兩人一起到本署服務站辦理時免附)。
(6)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7)證照費600元,並加附掛號回郵信封乙件。
三、令姊夫:請先洽內政部戶政司(http://www.ris.gov.tw,電話:2356-5000轉國籍行政科)確定令姊夫是否符合國籍法規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處理程序因其是否具有華僑身分而不同,茲列明如下:
(1)具華僑身分:在日本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申請依令姊在台居留,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指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 日以上),就可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申請居留或定居應備文件,請參閱本署(030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及(0305)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一定期間申請定居之送件須知處理。
(2)不具華僑身分:為日本人,請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或60日以上的停留簽證,持憑入國後,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持居留簽證)或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60日以上的停留簽證),依本署網站(編碼0902)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之規定,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四、三人如只要申辦外僑居留證,就要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外國護照入國後,始可辦理外僑居留證,以外國人身分在臺灣居住。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更新日期:2018-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