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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於外國人遭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時「在場」陳述意見 ,而在場前、後與當事人討論,律師是否因經營移民業 務而應先向移民署申領註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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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資料點閱次數: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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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3-20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第36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為本署強制驅逐出國,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基於律師之專業性,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無須申領註冊登記證。但如辦理外國人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等業務則須先取得註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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