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律師於外國人遭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時「在場」陳述意見 ,而在場前、後與當事人討論,律師是否因經營移民業 務而應先向移民署申領註冊登記證?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資料點閱次數:280
  • 更新日期:2024-03-20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第36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為本署強制驅逐出國,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基於律師之專業性,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無須申領註冊登記證。但如辦理外國人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等業務則須先取得註冊登記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