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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取得登記證後,所屬律師以個人名義宣傳(未經 審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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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資料點閱次數: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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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0
(1)不合法。(2)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應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向本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經營。若以「個人」名義進行宣傳,廣告未經審閱,已經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將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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