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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規範移民業務機構之廣告應 經審閱,若以「個人」名義進行宣傳,是否免送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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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機構科
- 資料點閱次數: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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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3-20
            
 
    (1)無論是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應以公司或律師事務所名義向本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經營。若以「個人」名義進行宣傳,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規定,未領取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56條第1項各款移民業務者,將依同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前段,移民業務機構對第1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移民品質保障協會)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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