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之安全維護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1002
- 更新日期:2008-11-23
1.人口販運被害人如為現行犯而須隨案移送時,應與其他共犯區隔,以確保其人身安全,並於解、移送書明確記載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2.被害人及其家人之姓名與其他可供辨識之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公開。
3.遵循「治安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庭外安全護送工作作業程序」執行護送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審理期間出庭作證之安全,有關人口販運安全維護分為幾個部分:
(1)查獲時並尚未送往安置機構前,由原查獲機關負責其安全。
(2)送往安置機構途中,由原查獲機關負責其安全。
(3)於安置機構安置期間,可申請當地警察局安全維護。
(4)於安置期間出庭途中之安全,由原查獲單位負責。
(5)安置結束並執行遣返作業時,由移民署負責其安全維護。
警政機關分工現行作法之區分,在司法警察機關偵詢部分尚未送到安置處所,目前作法是由查獲機關負責,並由其查緝機關護送至安置處所;安置期間若有需要,安置處所可向該地警察局申請安全維護;安置期間若需要出庭,其往返亦由「移送機關」負責,安置機構若需保密可與移送機關聯繫約定其他地點接送;若無作證必要而需要回國時,則由移民署專勤隊負責接送到機場讓其上機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