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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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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庭外安全護送工作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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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937
一、案件發交
(1)法院或檢察署針對人口販運案件於審理或偵查中有需要傳訊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作證時,得以函發或電話通報方式交由移送之海巡署、調查局、警政署或移民署(以下簡稱治安機關)執行安全護送作證工作。
(2)法院或檢察署依職權,亦可逕行指揮法警執行安全護送作證工作。
二、準備程序
(1)聯繫被害人安置機關代為通知受委託之NGO團體,或逕行聯繫受委託之NGO團體協商安全護送作業相關事宜。
(2)NGO團體應指派社工人員(可請社政或勞政單位協助)陪同被害人至指定之處所會合。
(3)治安機關得逕行或透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所建立通譯人員資源網路聯繫通譯人員共赴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安全護送作證工作。
三、作證護送
(1)治安機關應派遣人員、車輛及攜帶戒護設備陪同相關人員至法院或檢察署執行作證。
(2)路線規劃:護送路線應預先探勘、規劃,以達到道路安全之要求。
(3)治安機關應優先指派熟悉案情或資深人員擔任護送工作,俾利處理突發狀況。
(4)為避免加害人干擾,並尊重人權立場,執勤人員應緊守保密規定,車輛應以偵防車或便車為原則。
四、現地交接
(1)以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室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為交接場所。
(2)法警簽收後治安人員應於原地待命,並隨時支援法院或檢察署交付之各項狀況。
(3)作證結束後,治安機關亦應完成簽收程序,始得離去。
五、返回護送
原車返回集結處,被害人始由社工人員陪同返回安置處所。
六、確認
執行安全護送工作之治安機關應確認社工人員及被害人安全到達安置處所後,始完成任務。注意事項:治安機關提訊或護送18歲以下之被害人時,應嚴守保密規定,並不得公開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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