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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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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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04-09

轉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4月9日臉書公告
【文書驗證小叮嚀】
「我想拿臺灣身分證,移民署說要先申請定居證,除了出生公證書、還要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是找你們海基會開嗎?」
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經常接到陸配朋友為了申請在臺灣定居,詢問關於如何辦理中國大陸戶籍註銷證明及公證的電話;依據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者,應繳交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即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申請人未能於定居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也就是說,陸配朋友在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時,可以先填寫移民署的「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提交。
但是!等移民署核發定居證後,必須盡快回到大陸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註銷大陸戶籍證明,並交回居民身分證;接著將派出所開立的註銷大陸戶籍證明,拿到當地有辦臺灣業務的公證處,請公證員辦理要拿回臺灣使用的公證書,也就是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
請注意!一定!千萬!務必要記得將公證書「正本」帶回臺灣!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我要照顧家裡的老人跟小孩,不能親自回大陸去辦註銷戶籍,能讓大陸家人代辦嗎?」
依大陸規定,原則上註銷戶籍必須親自回去辦理,如果因故不能親自回去一趟,那就得打個電話(或請家人)先向大陸戶籍地派出所問問,能不能委託代辦還是要依照當地派出所的規定。
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帶回臺灣後,可先撥打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詢問申請驗證公證書應備之文件,完成驗證後在移民署規定的3個月內繳交,以免臺灣戶籍遭到撤銷。
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
會本部02-25335995
中區服務處04-22548108
南區服務處07-213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