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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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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明定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 移民署:依法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已建置網站專區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676
  • 更新日期:2025-04-10
  針對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於本(10)日至移民署召開記者會,表示欲投案具中國籍一事,移民署表示,依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明定兩岸單一戶籍之法律規範,絕大多數曾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國人,均已遵守法律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移民署強調,經該署查證資訊系統紀錄,游智彬先生確實未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紀錄,而依法通知補繳相關證明文件,請其儘速辦理,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在臺定居設籍之中國大陸配偶超過14萬人,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近期通知其中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補繳,人數約1萬人,並已陸續接獲相關證明文件。移民署並強調,對於繳附有實際困難之個案,可透過服務專線或電子信箱向該署反映,將兼顧執行之必要性及人道需求,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機關或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請社會大眾務必放心。另該署全球資訊網已建置「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提供問答集圖卡、海基會申辦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流程及諮詢管道等資訊,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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