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管及相關防疫措施
- 1 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停留期限第10次自動延長30日
- 2 為減少人員移動風險,陸港澳人士及無戶籍國民得第14度延期30日
- 3 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
- 4 配合陸委會110年3月18日公布 恢復陸方商務履約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
- 5 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因航班限制於辦理延長離臺期間,具備特定條件(依親、應聘及投資)得申請居留
- 6 由於各國所採取之國境及飛航限制多未解除,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居留原因消失,且無法如期離境者,得續以辦理專案延長離境期間
- 7 【重大領務訊息】為因應世界各國逐漸重啟經濟活動與國際交流,外交部調整外籍人士來臺規範
- 8 由於各國所採取之國境及飛航限制多未解除,針對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且無法如期離境者,得續以申請專案延長離境期間
- 9 外籍移工之居留效期為109年3月31日(含)以後屆滿,且無行方不明或其他違法情事,因航班限制無法如期出國者,得專案辦理延長離境期限30日。
- 10 防疫心生活!心理健康超重要
- 11 紓困振興宣導
- 12 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在臺停留達180日且符合特定情形之外國人,得申請特別延期停留。
- 13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持居留簽證之外國人及持居留證副本之香港、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放寬為應於入境後30日內,向本署申辦居留證或換發居留證正本。
- 14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個人旅遊、第三類觀光、社會交流、醫療服務交流、陸生及小三通(個人旅遊、社會交流)專案重新申請免收規費
- 15 外來人士可持憑健保卡、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至健保特約藥局或衛生所購買口罩
- 16 返鄉休假之移工如已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但持有之重入國許可雖未使用卻已過期,得由航空公司個案洽詢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協助。
- 17 109年3月18日更新-指揮中心宣布(含未來生效)列入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之國家共計97國1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含港澳)、中國大陸以外亞洲20國、中亞9國、申根國家26國、英國、愛爾蘭、東歐14國、中東16國及1地區、北非5國、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及澳洲,另列入第三級國家係包括其海外屬地。
- 18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臺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且入境後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
- 19 (3/17更新)亞洲、東歐共20國及美國3州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非必要勿前往
- 20 東歐、中東、中亞及北非共42國與1地區,旅遊疫情提升至第三級警告,非必要避免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