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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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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101342
  • 電話: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052。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誰來送件

由本人或委託他人。

誰可以辦

(一)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如下:

1.曾獲總統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

2.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

3.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重要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有助於提升我國國內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4.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國防、外交、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

5.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形象。

6.其他有殊勳於我國。

(二)外國人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者如下:

1.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2.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3.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4.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現已因其專業技能應聘在臺居留。

5.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6.現任或曾任國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7.獲有博士學位,並曾獲國際學術獎或有重要專門著作,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8.現於或曾於國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9.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

10.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際運動會第一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11.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五名、各洲際運動會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12.曾獲邀或獲選參與國際知名文化藝術競賽,有卓越表現,或曾多次獲邀參與國際知名表演活動、展覽活動、相關文化活動或藝術節,獲有好評。

13.具有法律卓越專業知能,現於或曾於國內外知名法商機構任職多年表現傑出、曾獲國內或國際與法律相關重要獎項、在法律領域獲國內外肯認優良研究發表或在國際訴訟法上表現優異。

14.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三)外國人在我國投資移民者如下:

1.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2.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到哪裡辦

(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二)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

(四)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要帶什麼


檢附之文件係在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但有關外國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與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共同文件:

1.申請表:

(1)請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 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索取申請表或自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以A4紙 張列印。

(2)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3.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檢附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2)得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入國補驗。

(3)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驗未檢驗之項目。

4.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個別文件: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2)符合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含中英文個人履歷或自我推薦信)。

(3)其他證明文件。

2.在我國投資移民:

(1)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A.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B.公司變更登記表。

    C.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D.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E.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F.其他證明文件。

(2)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A.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

申辦費用

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但依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收。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者,其居住日數得不受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

(二)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所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聘僱許可函、學術機構出具之證明等,以證明其在科學、研究、產業、工業及商業等方面有傑出成就或具有特殊能力。

(三)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2所稱符合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1.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足資證明自身對國家、社會之貢獻程度,如經報章、雜誌等之報導資料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2.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足資證明自身專業之資料,如專業技能、研發專利證明、相關著作或資格證書。

(四)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3所稱其他證明文件,指畢業證書、聘書及推薦函等。

(五)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七)自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核發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但依攬才專法第十九條規定或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八)本人之永久居留許可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八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時,隨同申請者之永久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

申請須知

  • 0917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梅花卡)送件須知(113.1.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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