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線上申請就業金卡及延期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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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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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線上申請就業金卡及延期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法令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誰可以辦
適用對象:
(一)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依據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共計有十二大專業領域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分別列舉如下:(國家發展委員會連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十二大專業領域認定標準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
1.科技領域(科技部)。
2.數位領域(數位發展部)。
3.經濟領域(經濟部)。
4.教育領域(教育部)。
5.文化、藝術領域(文化部)。
6.運動領域(運動部)。
7.金融領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8.法律領域(法務部)。
9.建築設計領域(內政部)。
10.國防領域(國防部)。
11.環境領域(環境部)。
12.生技領域(經濟部)。
13.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前款申請人之外國籍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以下簡稱依親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
1.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
2.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
到哪裡辦
(一)就業金卡:申請人、雇主或委託代辦機構首次登入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系統時,請使用帳號或憑證登入。
(二)其他(覓職)事由及依親親屬外僑居留證:本人或委託人或委託代辦機構首次登入外國人才申辦系統,請使用帳號或憑證登入。
要帶什麼
應備文件:
(一) 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
1.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2.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4.其他申請居留簽證、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5.香港澳門之特定專業人才免檢附保證書、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須檢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二)依親親屬申請外僑居留證:
1.持有效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或持外僑居留證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
(1)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及居留簽證。
(2)最近二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3)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
(4)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須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2.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
(1)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及停留簽證。但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無須檢附簽證。
(2)最近二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3)親屬關係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外僑居留證等文件。但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明與該親屬之關係、配偶姓名及居留證號碼,視同業經駐外館處驗證,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備註欄僅註記「P」【觀光、訪問、探親均為P】,未註明與該親屬之關係、姓名及居留證號碼,仍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須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5)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A.申請人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不包含免簽證試辦國家)人士者,免附。
B.六歲以下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C.健康檢查證明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項目(參閱衛生福利部網站)辦理。
D.在海外檢驗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辦理補檢未檢驗之項目。
(6)刑事紀錄證明:
A.申請人為持有有效就業金卡者之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者,免附。
B.申請人為持有有效就業金卡者之配偶,入國前雙方婚姻關係已存在,申請依親居留者,免附。
C.一年內核發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且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間(本國刑事紀錄證明,指申請人原屬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刑事紀錄證明,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核發。如申請人為越南籍,其刑事紀錄證明應出具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
D.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五年內之紀錄。
E.申請人前在臺經許可居留,於出國後,持停留簽證入國改辦居留案件,出國未逾三個月者,不須檢附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
(三)就業金卡持有人申請延期就業金卡或其他(覓職)事由居留、依親親屬申請延期居留:
1.就業金卡持有人申請延期就業金卡:
(1)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2)就業金卡。
(3)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2.就業金卡持有人申請其他(覓職)事由及依親親屬申請延期居留:
(1)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2)最近二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3)就業金卡或外僑居留證。
(四)外國人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除應檢附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旅居海外四年以上之佐證文件(例如護照入出境紀錄及僑居地之權責機關開立之入出境證明)外,應檢附在大陸地區未設有戶籍及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未設有戶籍證明包括: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外國護照內頁之入出境大陸地區之查驗章戳、外國護照內頁之大陸地區核發簽證或居留許可、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核發之外國人就業證、外國法院認證之收養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前二目之證明文件之一。
(五) 個人資料變更登記應備文件:護照、就業金卡或外僑居留證、異動證明文件(視須異動資料檢附相關證明,如更新後護照、滅失、遺失補發者須檢附具結書或報案證明)。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各審查機關有其他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辦時間
(一)就業金卡:
1.三十個工作天(自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之日起算,不含例假日,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2.申請人未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3.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欠缺或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其他(覓職)事由及依親親屬外僑居留證:十個工作天(不含須補正及會商相關機關審查時間)。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經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 ,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補正後須重新計算十個審核工作天)。
申辦費用
(一)就業金卡:
1.未入國申請:
(1)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2)本目之一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2.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3.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4.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含勞動部新臺幣五百元工作許可證照費用)。
5.就業金卡之延期收費如下:外國人延期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延期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延期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香港澳門居民延期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依親親屬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另加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其他(覓職)事由居留證:
1.外國人: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
2.香港澳門居民:延期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就業金卡及外僑居留證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或外僑居留證,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須重新製證),如居住地址變更、護照號碼變更等情形者,申請補發得免收取規費。香港澳門居民就業金卡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上傳之申請人照片須以彩色影像裁切多餘空白處後製成圖檔,格式限為jpg或jpeg,臉部約佔整張圖檔三分之二面積,並與所持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二)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圖檔上傳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jpeg、png或bmp,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三)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四)兼具我國國籍國民:
1.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就業金卡、居留或延期居留前,應先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2.前目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就業金卡、居留或延期居留:
(1)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2)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百八十三日(即連續居留達一百八十三日),或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屆滿一百八十三日。
(3)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五)就業金卡效期依申請人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所選擇之效期及通過審查後核發,效期自核發日之翌日起算;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多次重入國。
(六)就業金卡持有人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得檢附第三點第三款之證明文件,向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一年至三年。
(七)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仍未取得延期之就業金卡,而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十七條,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在延長居留期間,未持有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臺工作。
(八)停留簽證為一百八十日且加註「No Extension」者,得依第三點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之規定改辦居留。但以試辦免簽、落地簽證、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APEC商務旅行卡(ABTC)、打工度假簽證(外交部另有規定者除外)及簽證經加註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簽證或辦理外僑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
(九)就業金卡申請人為無國籍人民、持禮遇簽證,或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聘僱之外國人、官員或官員眷屬等者,不得申請。
(十)依親親屬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未依規定申請者,依法處罰鍰。
(十一)依親親屬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停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並注意停留效期;如停留效期不足十五日者,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臨櫃方式申請。
(十二)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或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變更居留原因重新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
(十三)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處罰鍰。
(十四)申請外僑居留證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辦;倘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逾期居留三十日以上,處罰鍰後仍須出國。
(十五)申請人未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繳驗護照,經不予許可者,不予退費。
(十六)經許可核發就業金卡者,有變更國籍情形,應重新申請就業金卡。
申請須知
- 1150205修正奉核版-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或延期送件須知修正規定.doc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