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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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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47588
  • 更新日期:
  • 電話:申請案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問題: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56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或延期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特定專業人才要申請或延期就業金卡

誰可以辦

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共計有九大專業領域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分別列舉如下(國家發展委員會連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九大專業領域認定標準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


一、科技領域(科技部)。
二、經濟領域(經濟部)。
三、教育領域(教育部)。
四、文化、藝術領域(文化部)。
五、體育領域(教育部)。
六、金融領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法律領域(法務部)。
八、建築設計領域(內政部)。
九、國防領域(國防部)。
十、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國家發展委員會)。

要帶什麼

一、 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 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 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四) 其他申請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五) 外國人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包含護照入出境紀錄及僑居地之權責機關開立之入出境證明)外,另應檢具下列任何一項證明文件: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香港澳門之特定專業人才免檢附保證書、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須檢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二、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款申請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三、 個人資料異動時應備文件:護照、就業金卡、異動證明文件(視須異動資料檢附相關證明,如更新後護照、滅失、遺失補發者須檢附具結書或報案證明)及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四、辦理延期時應備文件:護照、就業金卡、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申辦時間

三十個工作日內(自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之日起算,不含例假日,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申辦費用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三、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含勞動部新臺幣五百元工作許可證照費用)

五、就業金卡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規費為新臺幣五百元(須重新製證)。如居住地址變更、護照號碼變更等情形者,申請補發得免收取規費。香港澳門居民就業金卡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六、就業金卡之延期收費如下:外國人延期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延期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延期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香港澳門居民延期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 申請及繳費方式
(一) 申請人首次登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系統時,請使用帳號或憑證登入,申請就業金卡。
(二) 就業金卡效期分為一年、二年或三年,共三種,申請人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上傳相關資料後,選擇就業金卡效期「一年」、「二年」或「三年」(延期就業金卡亦可選擇效期「一年」、「二年」或「三年」),並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依所選擇「中華民國境內」或「中華民國境外」申請及就業金卡「效期年限」之所定之規費數額,選擇以「國際信用卡」、「網路ATM」、「虛擬帳號」、「E政府繳費平台」及「四大超商」等多元方式繳交規費。完成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繳費申辦後,無論審查結果是否核准,均不予退費。
(三) 申請人之申請案於勞動部審查通過後,應於六個月內,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列印「繳驗護照通知單」,併檢具外國護照正本(所餘效期須在六個月以上)送駐外館處繳驗。但申請人已入國者,得免繳驗護照。香港澳門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居留簽證。

二、 補正
(一)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人未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三、 驗證
(一) 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必要時,審查機關得要求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必要時,得要求經外交部複驗。
(二) 前目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三)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領證方式
(一) 境內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下載專區>列印「繳款電子收據」後,持該收據及護照正本至申請人自行指定之移民署服務站領取就業金卡。
(二) 境外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下載專區>列印「中華民國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後,持「中華民國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及護照查驗入境後,自翌日起三十日內,持「中華民國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及護照正本至申請人自行指定之移民署服務站領取就業金卡。

五、注意事項
(一) 上傳之申請人照片須以彩色影像裁切多餘空白處後製成圖檔,格式限為jpg或jpeg,臉部約佔整張圖檔三分之二面積,並與所持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二) 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圖檔上傳專業人才申辦平臺,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jpeg、png或bmp,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三) 兼具我國國籍國民: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就業金卡前應先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2. 前目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就業金卡:
(1) 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2) 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3) 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四) 就業金卡效期依申請人於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所選擇之效期及通過審查後核發,效期自核發日之翌日起算;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多次重入國。
(五)就業金卡持有人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檢附第三點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向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一年至三年。就業金卡有效期限屆滿前,仍未取得延期之就業金卡,而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十三條,得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在延長居留期間,未持有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臺工作。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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