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持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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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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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持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 辦理外僑居留證
二、 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臺灣
三、持居留簽證或變更居留原因者,請參考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本頁下方連結)。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受託人
誰可以辦
一、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成年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停留簽證為一百八十日,加註「No Extension」,可提出申請。但打工度假簽證及簽證加註不得在臺辦居留簽證或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
三、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依人才專法第七條規定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四、前款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亦同。
到哪裡辦
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但以依親對象為國人者,應向依親對象現在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如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僅驗證該文件,未驗中文譯本,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一、申請書:
(一)請至移民署服務站索取申請表、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二)彩色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驗正本收影本)。但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入國者,無須檢附簽證;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三、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一)以「白領應聘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在臺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或外交部專案」為事由申請者,免附。(即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二)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白領應聘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在臺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或外交部專案」居留外國人之依親眷屬,或為持有有效就業金卡者之依親眷屬(依親眷屬係指該外國人之外籍配偶、或其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皆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不包含免簽證試辦國家)人士者,免附。
(三)六歲(含)以下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四)健康檢查證明須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在國內須至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檢驗;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檢未檢驗之項目。
四、刑事紀錄證明: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即白領應聘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在臺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或外交部專案)申請者,免附。
(二)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白領應聘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在臺投資、外國公司負責人或外交部專案」為事由申請者,或為持有有效就業金卡者之外國籍配偶,入境前雙方婚姻關係已存在,申請依親居留者,免附。(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所謂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係指申請人原籍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刑事紀錄證明,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核發。如申請人本國為越南籍,其刑事紀錄證明應出具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
(四)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五年內之紀錄。
(五)申請人前在臺居留出境後,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案件,如申請人出境未逾三個月,不須檢附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
五、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確為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之證明文件)。
六、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證明書正本。
(二)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 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一)依第一款申請者:結婚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居留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明與該親屬之關係、配偶姓名及身分證明號碼,視同業經駐外館處驗證,免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書,於申請時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即可。如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備註欄僅註記「P」(觀光、訪問、探親均為P),未註明與該親屬之關係、姓名及身分證明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仍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且業經完成戶籍結婚登記者,得免檢附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3.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外國人之配偶,須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申請者:
1.直系尊親屬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歸還)。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未成年之外國人申請依親其直系尊親屬,如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註明與該親屬之關係、親屬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居留證號碼),於申請時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即可。
3.申請人為經許可在臺以中階技術工作居留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須檢附其依親對象最近一年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申請者:
1.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或中階技術人員核准函。(需核准函有六個月以上之聘僱效期)。
2.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持個人工作許可無僱主者免附)。
3.其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無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者,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四)依第四款申請者: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核准函須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所開立。
2.董監事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五)依第五款申請者:
1.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2.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3.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六)依第六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申請人以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身分申請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申請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需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八、證件費: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九、其他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十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或退補件期間,或依服務站認定有需安排專勤隊訪查之等待期間)。
申辦費用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
二、以免簽證、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依人才專法第十二條以免簽證入國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准之翌日起算。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僅能申請一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且須由配偶陪同申請。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六、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七、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離境者,申請案結案歸檔(不再審理),申請人再次入境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重新申請。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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