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居留事由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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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 電話:02-2388-9393
變更居留事由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居留申請
二、申請變更居留事由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期間符合其他居留事由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到哪裡辦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符合申請其他居留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另如原申請居留事由未檢附之文件,仍得要求申請人依申請居留之應備文件檢附。
申辦時間
五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申辦費用
一、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二、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證照費新臺幣2,600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變更居留事由,應於原居留證有效期間內,並於效期屆滿前,提出申請。
二、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三、申請變更居留經許可者,其申請定居時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計算方式,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依許可辦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申請須知
-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