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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短期停留(紙本臨櫃申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資料點閱次數:93997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611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短期停留(紙本臨櫃申請)

狀況確認

一、您欲來臺停留6個月以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

二、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護照之港澳居民。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被委託人

誰可以辦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您持有香港護照,且無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
二、您持有澳門護照,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統治前於澳門取得者。

 

到哪裡辦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
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並核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第二次以後得逕向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人員審查後核轉。

要帶什麼

一、入出境申請書一份,並附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四、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辦時間

5個工作天(不含申請單位審核移至本署之寄送時間)

申辦費用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臺幣六00元。
二、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一,000元。
三、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二,0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在效期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 ;
二、須經常來臺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逐次加簽許可在效期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 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效期。
三、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四、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

申請須知

  • 0401 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短期停留(紙本臨櫃申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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