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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緬甸地區滯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5196
  • 電話:申辦及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53。

泰國緬甸地區滯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泰國緬甸地區滯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到哪裡辦

居(住)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及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二、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經法院沒入者,檢附影本)或國軍後裔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國內醫院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台幣壹仟元。

貼心小叮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指持偽變造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經判處:
一、有罪認定: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
二、無罪認定:時效完成不起訴處分,且無法強制出國者,須提具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文件,供憑判定足以認定具有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情事。

申請須知

  • 0307 泰國緬甸地區滯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11.8.1版) docx pdf
  •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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