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333978
- 電話:申辦及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43。
未成年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誰可以辦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到哪裡辦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本署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在國外提出申請,如衛生福利部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來自免驗國家或地區,可僅附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來自非免驗國家或地區之兒童,尚須加附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未滿六歲者,得以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代替,或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取代。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我國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已入國者,加附入國許可證件。
3.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未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外文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母親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及父子(女)二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但申請人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且已檢附載有婚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佐證者,免附。
5.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6.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者,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
7.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定居證、定居證副本七日;副本換領正本三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證件費:國內申請者,新臺幣六百元整;國外申請者,新臺幣九百元整(含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駁回其申請。
二、未成年之計算標準:以本署服務站或駐外館處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申請人應於本署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設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申請須知
- 未成年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