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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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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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
到哪裡辦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四、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向本署申請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
要帶什麼
一、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年內二吋白色背景照片一張。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聯絡電話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辦時間
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之日起算五個工作天內。
申辦費用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免收規費。
二、單次入國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者,免收規費:
(一)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
(二)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返國參加慶典。
三、多次入國許可證: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三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入國許可證:免收規費。
五、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免收規費。
貼心小叮嚀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限於在海外地區申請。
二、在臺灣地區者,必要時,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停留一次,延期停留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三、申請之證件若於入國前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重新申請,並依新領證件標準收費。入國後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至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出國時,於機場、港口發現證件遺失、滅失或毀損者,得至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並持憑經查驗出國;申請補發證件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停留期間: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二、證件種類及效期: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一年、三年或與護照效期相同,均不得逾護照效期;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
(1)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2)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3)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4)具有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5)符合(1)至(4)規定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6)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7)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本署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2.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單次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國許可證,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署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三)多次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四)臨時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十日以內。
(五)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七日以內。
三、兼具外國國籍,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者,其再次申請入國,本署得不予許可。
四、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所持我國無內植晶片護照者,應於入國時向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款規定臨時入國停留: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經禁止入國。
(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經限制再入國。
申請須知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送件須知(自1130101生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