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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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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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狀況確認
有12歲以下親生子女要來臺定居
誰來送件
本人或委託人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申請人未入境者,免附)。
(三)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免附)。
(四)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五)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2.人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六)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1.已成年。
2.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3.無違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大陸居留定居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4.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核。
(七)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1.申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得以具結書替代,俟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
2.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1)十二歲以下,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或其他足資證明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移民署服務站領取定居證時,加註梅花C章。
(2)十二歲以下,在國外出生,持有大陸地區護照,無法取得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具結書具結不再使用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國完成公證手續代替,大陸地區證照(如護照、通行證等)請交由移民署服務站剪角。
(八)父或母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未婚而生育之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應由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及經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2.移民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甲種以上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百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百元。
(十二)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辦費用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百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百元。
貼心小叮嚀
移民署查詢電話:(O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式:
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移民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注意事項:
(一)十二歲以下之計算標準: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是否符合定居規定,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五)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或未設籍聲明書)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六)依大陸居留定居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八)申請文件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製作者,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申請須知
- 0610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1141031版)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