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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37103
  • 更新日期:
  • 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一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三)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兒童六歲以下(不含六歲)可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備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六)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得填寫具結書,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之證明。
(八)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請附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正、影本。
2.個案要求文件: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證件費: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百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百元。
(十一)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自取者免附〉
(十二)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費用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百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至移民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始得申請。例:申請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在臺居留天數一百八十四日,次年度(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計算期間請依此類推)僅在臺居留一百八十三日,因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算,符合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
(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製作者,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申請須知

  • 0609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1141031版) pdf

相關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1141031版) pdf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 docx odt pdf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範例 pdf
  • 委託書 doc odt pdf
  • 委託書範例 pdf
  • 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 docx odt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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