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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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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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一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三、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四、刑事紀錄證明。(最近三個月內由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兒童六歲以下(不含六歲)可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備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六、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三個月內再補具)
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之證明。
八、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通案必備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請附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正、影本。
(二)個案要求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證件費: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佰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佰元。
十一、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自取者免附〉
十二、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費用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六佰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九佰元
申請須知
- 0609-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___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