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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自110年1月2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資料點閱次數:20926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自110年1月2日生效)

狀況確認

一、 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外來人口: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 舊式統一證號: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含)以前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二碼英文加八碼數字,以下簡稱舊式統號)。
(三) 新式統一證號:一百十年一月二日(含)以後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一碼英文加九碼數字,以下簡稱新式統號)。
(四) 首次申請新式統號: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含)以前未曾申請統一證號者。
(五) 異動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以下簡稱基資表):停留外來人口持有基資表者,異動除統一證號外之資料(如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或護照號碼等)。
(六) 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申請時尚未屆停居留期間,且未同時辦理延期、地址及姓名等資料異動,僅單純換發新式統號之情形。
(七) 併同換發機制:延期、資料異動或補(換)發證件時併同換發新式統號。

二、 適用對象:
(一) 停留之外來人口:首次申請新式統號者、異動基資表者、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者。
(二) 居留之外來人口: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者。
(三) 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者。

三、 受理單位: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四、 換發方式及相關應備文件(請見附表一及附表二)。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有關舊式統號換發新式統號部分,原則係採併同換發機制,並依各申請案既有申請規範及費用辦理,於申請案許可後由移民署併同配賦新式統號。舉例如下:
1、 案例一:小美係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要延長停留期間,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交流線上申請須知」規範及費用辦理,審核通過並繳費完成後,將併同更換為新式統號。
2、 案例二:小莉係在臺居留之外國人,居留證要延期,請依「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規範及費用辦理,核准後將併同更換為新式統號。
3、 案例三:小莉係在臺居留之外國人,在效期屆期前想要主動換成新式統號,並同時異動居留證上之地址資料,請依「如何申請外僑(勞)異動登記」規範及費用辦理,核准後將併同更換為新式統號。
4、 案例四:小莉係在臺居留之外國人,在效期屆期前想要單純換發新式統號,則依本須知應備文件及收費辦理。
(二) 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者,原證件效期不變。
(三) 舊式統號使用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起停用。
(四) 舊式統號換發為新式統號後,證件背面或附註加註舊式統號,以供比對。
(五) 如欲確認是否已配賦新式統號,可至「移民署新舊式統一證號申請結果」網頁查詢。

申請須知

  •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 pdf
  •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附表1 pdf
  •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附表2 docx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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