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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158
  • 更新日期:2026-03-20
壹、修正目的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嗣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茲配合民航法規用詞、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得禁止入國之態樣、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及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施行,並為解決實務面臨之相關問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民航法規用詞,爰將「機組員」修正為「飛航組員」;「空服人員」 修正為「客艙組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二、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修正機關名銜。 (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三、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新增外國人「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之情形者,得不予許可其臨時入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定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爰修正境外僱用之船員申請臨時入國許可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放寬專案許可臨時入國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續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九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增列得不予許可外國人臨時入國之情形,外國人「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之情形者,得不予許可其臨時入國。

檔案下載

  •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pdf
  •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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