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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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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103
  • 更新日期:2025-05-15
壹、修正目的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7年6月4日訂定發布,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後,迄今未修正。配合新住民基本法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並維護受歧視者權益,爰擬具本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考量本辦法原定「申訴之提起,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1年者,不得提起」之時效過短,爰修正放寬「申訴之提起及不得提起之時效」規定。另為提升本申訴機制之可利用性,爰除以書面檢具申訴書外,增訂「得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之提起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二、為便利外籍人士善用本申訴機制,開放得以外文提起申訴,爰將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之規定,修正放寬為「不以中文為限」。(修正條文第5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係配合新住民基本法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並為維護受歧視者權益而修正放寬申訴之提起、不得提起之時效及方式等規定。

檔案下載

  • 受歧視申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pdf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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