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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及少年隨其父或母在臺隱匿期間由地方社政單位及非政府組織協助申請配賦統一證號送件須知」,自114年4月8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資料點閱次數:2269
  • 更新日期:2025-04-11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一百十三年二月二日及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研商「在臺隨失聯移工父母隱匿之有依兒少獲得基本權益之保障」協作專案第一次至第三次會議結論與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院臺權長字第一一二五○二二九四二號函、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院臺權長字第一一三五○○二七四一號函、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院臺權長字第一一三五○○九四○五號函及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院臺內長字第一一四一○○三○一四號函辦理。
二、申請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有依兒少)隨其父或母在臺隱匿,未經配賦外來人口統一證號者。
三、協助申請單位: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以下簡稱地方社政單位)。
(二)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公告合作之合法立案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NGO)。
四、應備文件:
(一)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或少年統一證號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書;無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資料有誤者,請檢具無正確出生證明聲明書(如附件二)。
2. 申請人生母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僑居留證、護照。
五、申請程序:
(一)由協助申請單位輔助申請人填寫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或少年統一證號申請表,同時協助彙整申請人及其生母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二)由協助申請單位事先聯繫所在地之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確認申請方式:
1. 臨櫃送件:由協助申請單位與服務站確認申請日期及時段,並派員於申請當天攜帶應備文件至服務站送件,由服務站當場審核應備文件。
2. 郵寄送件:由地方社政單位行文或由NGO郵寄(併附回郵信封)提供應備文件予服務站,由服務站自收件日起算之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三)由服務站審核申請人與其生母之基本資料及應備文件,資料比對無誤者,製作「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交由協助申請單位轉予申請人;資料比對不全者,請協助申請單位聯繫申請人及其生母補正。
六、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首次辦理,為維持服務品質,故NGO部分僅開放經本署公告合作者協助申請統一證號。
(二)基於保護有依兒少權益及維護資料正確性,請務必確認應備文件之資料正確性,經比對為不實資料者,本署不予製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三)申請人之生母係未經許可入國(境),或無法取得生母資料者,請協助申請單位先行通知服務站,並請申請人之生母填寫生母未經許可入國聲明書(如附件三)或請申請人之生父填寫無法取得生母資料聲明書(如附件四),由本署以專案方式配賦統一證號。
(四)為有效確認申請人及其生母之身分,請儘量提供申請人及其生母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或可清楚識別之照片。
七、聯繫窗口:
(一)統一證號申請問題:請洽本署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電話:(02)23889393 分機2368,傳真:(02)23891927。
(二)NGO合作問題:請洽本署移民事務組(居二科),電話:(02)23889393 分機2051,傳真:(02)23820104。

檔案下載

  • 附件1-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或少年統一證號申請表 docx
  • 附件2-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有依兒少專案-無正確出生證明聲明書 pdf
  • 附件3-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有依兒少專案-生母未經查驗入臺聲明書 pdf
  • 附件4-父或母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有依兒少專案-無法取得生母資料聲明書 pdf
  • 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兒童及少年隨其父或母在臺隱匿期間由地方社政單位及非政府組織協助申請配賦統一證號送件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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