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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578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中第14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修正訂定依據。
二、增訂適用對象。
三、明確列舉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專案永久居留之法律依據條文。
四、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之應備文件及程序。
五、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得不予許可及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
六、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特殊條件。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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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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