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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資料點閱次數:803
壹、 修正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第5條修正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之入國要件,並解決實務面臨之相關問題,爰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整併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查驗之相關規定,並明定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後,再次出國時所對應之查驗應備證件。(修正條文第2條)
二、本法第5條修正施行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之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爰參酌現行第10條體例,分款律定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4條)
三、本法第5條修正施行後,入國得免申請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時,無入國許可證件可供查核,爰於本辦法第5條第1項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實務需求。另明定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出國時使用之護照應與入國時使用之護照相同。此外,並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許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修正條文第5條)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檔案下載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pdf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發布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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