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8838
- 更新日期:2023-12-27
為配合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條文,並為維護外國人權益、兼顧人流管理及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全文24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放寬外國人之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之適用對象。
外國人因在臺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須留臺處理相關事宜,係家人親屬間照顧之人倫道義及權益,不應將親屬限縮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爰放寬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3條)
二、放寬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居留;外國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符合一定情形,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為使外國人有更充裕期間申請延期居留,將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期間,由30日放寬為3個月,以資便民;實務上遇有外國人之父或母為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外國人之父或母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皆未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爰放寬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9條)
三、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1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2年。
考量來臺就學之外國人,已熟悉我國社會、文化及產業環境,更能適應我國就業市場。為留才攬才,增加外國學生留臺服務誘因,爰放寬渠等畢業後得申請延期1年,延期屆滿前,有尋職事實或刻正辦理工作許可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2年。(修正條文第11條)
四、放寬外國人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就學之人員,其外僑居留證不受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之限制。
外國人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就學,其修業年限多為3年、4年或更長之年限,如限制其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最長不得逾1年,當事人即須頻繁逐年申請延期。為簡政便民,爰放寬是類學生之外僑居留證,不受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之限制,回歸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最長不得逾3年。(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有第3條第2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
現行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時,如同樣有第3條第2項但書各款暫無法或不宜出國之情形,尚無相關處理規範,基於實務運作需要,爰予增訂。(修正條文第14條)
六、放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現行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未能適用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之規定,基於簡政便民及維護前開工作者權利考量,爰放寬渠等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與其他外國人並無二致。(修正條文第2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建議事項
放寬移工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如移工返鄉休假未歸,解約處理非常麻煩;學生畢業覓職期間由1年延長至2年,放寬部分不應是延長居留,而是提供更多工作機會和放寬勞動規定。
二、本部回應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移工倘休假返鄉後,無正當理由逾3日未歸,經確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情事,則雇主得不經預告,逕終止契約,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聘僱許可;經濟部Contact TAIWAN網站提供線上求職媒合服務、專人諮詢服務,並辦理國內外攬才活動。教育部已邀集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及僑務委員會,就外國畢業生延攬留用相關政策及放寬規定,持續研議跨部會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