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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638
壹、修正目的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1)日施行後,迄今未修正;為落實本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目的,並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補償措施及其項目有所區隔,爰依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行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助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法規命令名稱由「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修正為「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助辦法」:
考量國家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保護服務之衡平性,以及經費來源之有限性等因素,爰被害人「補償金」修正為被害人「補助金」,以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目的。(修正名稱)
二、明定補助金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遵行事項及應備文件,並以附表方式列舉:
為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失,爰依被害人特性,規劃亟需之補助金種類,例如:失去工作後之經濟扶助及因協助司法偵審之相關經濟補助;惟囿於經費來源之有限性,並基於同性質之社會補助不重複原則,是以,針對國內各項社會救助及福利措施,已有完整之規劃者,僅給予被害人適當補助,俾撙節本辦法各項補助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訂補助金申請時應備文件及記載事項;不符申請程序時之補正規定及不予受理情形:
明定申請補助金之應備文件,其中,應記載事項係規範被害人依其所受損傷或損失性質,填具擬申請補助之種類及被害事實;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後,移民署依申請人所檢附之被害人鑑別表、權益告知書或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據以審核。另第二項明定文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時,規範其補正期間,以及屆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4條)
四、增訂人口販運被害人可委由安置服務處所、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補助金:
參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被害人申請補助之體例,本辦法考量被害人因受損傷,身心處於相對弱勢,其因語言溝通不良,以致對補助金種類及規定不甚了解之情形所在多有,對申請書內容及申請流程無所適從之情形亦不在少數,上揭單位代為申請;另若由民間團體代為申請者,並可解說相關權益,除有助於防止申請弊端外,亦有利於申請流程及核撥程序順遂。(修正條文第5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金申請案時,可徵詢特定領域之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由於集團性案件、犯罪規模較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之案情頗為複雜,為簡化程序,增訂得視案件類型,徵詢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俾助於審核特殊案件,符合即時補助之需求。(修正條文第6條)
六、明定補助金之申請案,不予補助之各項情形及應命其返還之處理規定:
分項明定依本辦法領取補助金有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者,因涉及刑事不法追返,爰通知不予補助及命其返還;至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符合請領條件」或第三款所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金」等情形,參照現行社會福利之補助制度均未明定申請人應予返還,以減少因追償所耗費之行政資源,爰參照訂定。(修正條文第7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配合實務運作而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尚無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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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102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含總說明條文對照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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