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預告「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766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法所定之法律用語,本辦法名稱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配合本法第14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用語,爰本辦法之名稱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修正名稱)
二、增訂本辦法適用對象。
參照本法第26條第1項有關被害人之身分別規定,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條)
三、明確列舉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專案永久居留之法律依據條文。
由於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亦定有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相關規定,爰明確列舉有關被害人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法律依據條文。(修正條文第3條)
四、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期居留之應備文件及程序。
配合本法第14條第1項及參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1項有關外國人申請居留之應備文件規定,明定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期居留之應備文件及程序;且明定被害人於居留期間,得持憑居留證及有效證件多次入出國(境),以保障被害人權益。(修正條文第4條)
五、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特殊條件。
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明定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特殊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
六、基於專案永久居留管理之必要性,增列得廢止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基於專案永久居留管理之必要性,爰參考修正條文第5條第1款、第2款、第5款及第9條第3款規定,增列得廢止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0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配合本法相關條文並因應實務運作,而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尚無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檔案下載

  •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