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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534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受鑑別後,司法警察機關應交付之相關文書以及送達程序。
為使疑似被害人理解我國司法程序及鑑別後之服務措施,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於依規定進行鑑別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表」及「權益告知書」,應由受鑑別人當面簽章確認後,當場交付之,以求權益告知完備。(修正條文第16條)
二、增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3項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以及例示司法警察必要時,應請求協助之適用時機。
為使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於被害人鑑別中,得以明確知悉必要時,「應」請求協助之時機,以及可以請求之專業人員範圍,以立即安撫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之情緒,並使其得以獲知相關服務措施,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三、增訂鑑別機關(單位)之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之處理程序。
為落實被害人權益保護,本法第11條第5項已明定,如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以書面提出異議,並依該條第6項規定,由原鑑別機關(單位)之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並決定之,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四、增訂免除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行政罰鍰。
考量不乏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違反我國停留、居留或其他行政法規,為彰顯政府對被害人之人道關懷,爰明定免除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修正條文第22條)
五、明定違反被害人保密規定之裁罰機關,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所遵循。
為明確違反被害人保密規定之裁罰機關,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六、明定內政部移民署將犯人口販運罪,判決有罪確定之相關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為符合實務運作及便利採購機關搜尋確認投標者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配合實務運作而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尚無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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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026預告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含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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