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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1條條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1046
壹、修正目的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9年2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9條及第91條經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由於本條例第9條修正條文原第12項遞移為第14項,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援引條項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修正為「第九條第十四項」。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合本條例第9條第12項調整為第14項,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之授權依據。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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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令 pdf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pdf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一條對照表 pdf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一條總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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