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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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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在臺一站式者,申請期間居留證屆期,將由系統自動延期30日,至本署審查核准為止。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2648
  • 更新日期:2024-07-12
一、自11314日起,本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措施。雇主或仲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後,即可預先至本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申辦移工之居留或延期居留,待聘僱許可核發並傳至本署後,由本署核發外僑居留證。

二、為維護移工在臺期間各項權益,於申請期間居留效期已屆期或將屆期者,本署將以系統自動延期,如下:
(一)現階段延期:於11371日前,已提出申請未獲核准,且居留效期已屆之移工,將協助統一延長居留效期至同年731日,並於8月底前固定時間點檢視未核准之申請案,倘為已屆期或於未來15日即將屆期者,由系統延期30日,至多延期至831日止。於現階段本署不另製發外僑居留證及電子郵件通知,請將本次申請完成之電子郵件通知提供予移工,以利相關機關查核之需求。
(二)113年831日起之延期:於居留效期最後1日下午5時前仍未核准居留,於屆期日當日下午5時,由系統自動延期30日,直至本署居留核准為止。於申請期間不另製發居留證,僅於系統自動延期時,以電子郵件通知(代)申請人延期之新效期。
(三)申請案如未獲許可者(含自行撤銷申請、經不予許可或駁回申請):自動延期居留效期將會保留最近一次延期效期,並請於屆期日內辦理離境。

三、113年8月1日起,逾期居留未滿30日者:不可直接申請在臺一站式服務,系統將於113年8月1日起不受理申請案,請移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第2項規定處罰後,並提出勞動部在臺一站式服務之相關公文函(如補正書函)等文件,至本署完成報備延期申請居留,再提出在臺一站式服務申請延期居留。113年7月31日前已向本署提出申請者,由本署個別通知依前述程序申請報備延期居留。

有關系統自動延期相關問題,請撥 02-23889393分機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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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署函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公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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