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人口販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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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7-11
我國於95年11月由行政院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並於96年成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109年5月8日更名為「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由本署負責整合各部會資源,積極協調落實推動人口販運防制工作。98年1月「人口販運防制法」完成立法,同年6月施行,該法訂定對加害人從重處罰及提供被害人保護協助之規定,使我國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獲得良好成效,嗣經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加強嚴懲不法及擴大被害人保護協助,於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自99年起已連續15年獲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等為第1級國家,顯示我國在推動防制人口販運的整體作為持續獲得國際社會肯定。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重點與國際同步,目前採取4P面向包括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以及夥伴(Partnership)執行各項工作:
一、 追訴: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業務,加強執行查緝起訴工作。
二、 保護:落實被害人保護,提供被害人適當安置處所、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陪同偵訊、提供被害人居留許可與工作許可,以及安全送返原籍國(地)等保護措施。
三、 預防:透過媒體及活動宣導等多元管道,以增進民眾對防制人口販運內涵及工作之瞭解;每年並持續辦理跨部會防制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以強化第一線實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
四、 夥伴: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請各相關國家官方及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專家學者共同與會,以汲取他國防制人口販運新知與訊息,並納入NGO力量,與國際社會接軌,同時與相關國家簽訂「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強化國際夥伴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