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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沿革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秘書室‧編審及檔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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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自草創至設署,組織從入、出分管,軍、民分管,到統合「軍民入出境聯合審查處」,改為「入出境管理處」,再移隸「內政部警政署」;民國96年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1月2日組織改造,更名「內政部 移民署」,歷經五度變革。

最初僅單純執行入出境管理業務,因應國內政經發展、國際局勢及兩岸關係變化,隨著法規及組織功能之演進,逐步納入外來人口管理、防制人口販運、移民照顧輔導、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 保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業務。

茲依隸屬機關及體系之不同,將本署組織演變分為四個時期,說明如下:

一、軍、民分管時期(民國38年2月至41年4月)
民國38年政府遷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會同臺灣省政府,於2月10日公布「臺灣省准許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實施入境管制,當時重點在防止匪諜滲透。又為防止臺灣地區人口流失,於同年5月28日公布「臺灣省出境軍公人員及旅客登記辦法」,並於6月1日實施出境管制;上述管制均依戒嚴法第11 條第9款執行。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制度創建於此時期,當時分為「公教人員及一般人民」與「軍人及軍眷」兩部分管理,並且依入境與出境訂定管理辦法,分別在臺灣省警務處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兩地辦公。由於係採審核制,出境人數於民國38年只有三萬多人,次年降為九千八百餘人,40年降到四千餘人為最低點。

二、國防部軍事體系時期(民國41年4月至61年9月)
民國41年4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督察處」與臺灣省警務處的「旅行室」合併,成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隸屬國防部,為首度整合。

民國46年3月,行政院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同時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改稱為「入出境管理處」。

民國47年7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立,「入出境管理處」改隸警備總部,成為統合入出境管理事權之幕僚單位,並更名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入出境管理處」。

這段時期,出境人數逐年增加,到民國56年突破十萬人次,民國60年達到二十萬人次。

三、內政部警政體系時期(民國61年9月至96年1月)
民國61年9月,將原隸屬軍事體系之境管工作移轉警政體系,改隸內政部警政署,並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組織暫行條例運作,職司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

民國62年出境人數已達三十四萬餘人次,64年有四十萬餘人次。由於國民所得增加,民國68年開放國民出國觀光,廢除出國僅有就學、探親、商務等事 由限制,至70年出境人數已突破百萬人次。

民國76年解除戒嚴,政府於年底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以及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臺海兩岸開始民間往來互動。也因解嚴,大陸沿海漁民嚮往臺灣生活水準,開始有偷渡來臺謀生之事。在此時期,查獲大陸偷渡犯的收容與遣返工作,便成了國內治安單位新增的負擔,特別是兩岸沒有正式溝通管道,我國遣返偷渡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大陸並沒有設立對應窗口。

民國77年,「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曾報請行政院審議,由於當時初步開放兩岸人民往來,管理機關定位尚待研議,行政院函復: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通過後再議。

民國78年9月廢止「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68年至78年這一階段的開放,不但開拓了國人的視野,同時也提升了我國國際地位。

民國79年,因遣返大陸偷渡犯接連發生「封艙遣返致死」及「軍艦護送撞船」事件,兩岸紅十字會才於9月12日簽署「金門協議」,商定遣返作業模式,嗣警政署接收國防部辦理之收容及遣返工作,由入出境管理局承辦,隨即拓建新竹、宜蘭及馬祖收容中心,以資因應。

民國82年至83年,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臺情況達到最高峰,此後逐漸改用合法申請入境代替非法偷渡,導致以婚姻關係申請入境案件大增,其中夾雜虛偽結婚情形。

民國86年10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陳報立法院法制、內政暨邊政聯席委員會審查時,被決議擱置。

民國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同時研擬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

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四、內政部文官體系時期(民國96年1月迄今)
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由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整合僑務委員會管轄的華僑證照服務、內政部戶政司的移民照顧輔導及機構管理等業務、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局的證照查驗業務、警政署與各縣市警察局的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管理業務,並接收上述各機構的部分員額。

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規定,本署設入出國事務組、移民事務組、國際事務組及移民資訊組4個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4個室,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及收 容事務大隊5個大隊。

本署之機關屬性,自此亦從警政機關轉為一般行政機關,並職司國境安全管理、移民照顧輔導、外來人口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保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業務。本署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委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司法警察(官)。

民國102年8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民國104年1月2日,依據上述組織法,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將外籍及大陸配偶的家庭服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納入法定職掌事項,對落實移民照顧輔導、提升保障移民人權、防止勞力剝削和性剝削,有重大歷史意義。

此次的組織改造,將原本設置的專勤事務第一、專勤事務第二、服務事務及收容事務等4個大隊業務整合,改以北區事務、中區事務及南區事務3個大隊運作,以達到組織精簡、彈性及效能的目標。組織改造後,本署設入出國事務組、移民事務組、國際及執法事務組、移民資訊組4個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4個室,北區事務、中區事務、南區事務及國境事務大隊4個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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