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成新式統號後,無需併同更換能力鑑定證書。可視個人需求選擇申請,至專業工程師能力鑑定網站下載並填妥考試簡章內之「證書補發/換發申請表」,無需支付費用。
二、相關問題,可洽詢經濟部能力鑑定推動小組,電話:03-5912890,網站服務信箱:ipas@itri.org.tw。